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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者:后勤服务中心  时间:2015-09-23 08:48:23  浏览:

固定资产采购

第一条 权力行使依据《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学院各处室、系部凡使用学院资金,以法定方式和程序从市场购买物资的行为,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遵循原则:学院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采购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学院的采购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各部门积极配合,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参与监督,建立廉洁、高效和相互制约的采购机制。

第一章 采购范围、方式

第五条 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㈠ 学院基建工程;

㈡ 学院房屋、设施的建筑、改造和维修所需的材料物资;

㈢ 各类设备、办公用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和维修;

㈣ 同规格、大批量低值易耗品购置;

㈤ 其它一次性采购金额为1000元及以上的项目。

凡达政府采购要求的按上级相关要求办理。

第六条 符合政府招标采购的,需经过政府公开招标,特殊情况需经政府采购办按规定审批同意,实行院内招标采购。学院采购可采用院内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院内招标是由学院组织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项目合同价值5万元至10万元的货物报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再由院内招标方式组织采购;采购项目合同价值1万元至5万元的货物,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或市场询价采购。

第八条 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㈠ 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物资;

㈡ 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㈢ 预先声明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二章 采购、验收及结算

第九条 集中成批采购和制作项目,须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后勤服务中心、纪委、财务、使用部门等组成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条 物资采购款项的支付(报帐)按财务处规定的制度进行,但结算凭证中必须要附有资产管理人员填制的验收单。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人员对学院采购的物资要加强入库保管,按月编报物资收、发、存报告,交财务处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院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学院采购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2.学院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4.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处室系部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学院采购违反规定,可能给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采购应当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处室系部和个人有权对学院采购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采购工作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因采购行为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行政处分或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属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部分的10%——30%;属故意违纪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部分的50%——100%。

第十六条 无计划擅自采购的,采购无效。由采购处室系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自行处理,学院不予认可和报帐。

第十七条 验收人员不负责任,验收把关不严,以少充多,以次充好,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并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属于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院后勤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后勤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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