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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及采购暂行规定

发布者:刘生明  时间:2015-09-23 08:49:46  浏览:

固定资产管理及采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2012)第68号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1.房屋和建筑物;2.专用设备;3.通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购入、自制、接受捐赠、融资租入的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1.单价在1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即专用设备;

2.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设施设备即一般设备;

3.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

4.土地;

5.家具、用具;

6.图书馆及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

7.自制设备,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额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8.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9.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的各种计算机软件;

10.学院认为需要加强管理的某些稀缺财产(具体品种由资产管理部门确定)。

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学院固定资产按照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分类,按会计账目进行核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分工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对学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主持、参与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3.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4.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5.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

7.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8.根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2.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3.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4.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5.提出陈旧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会同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同时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对全院的固定资产进行增减变化的金额核算。

第九条 使用单位设置保管明细账。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详细记录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数量变化情况。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核查。后勤服务中心与财务处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账账核对;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部门每半年与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账账核对;每次核对要求账账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造、受赠、调拨等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应根据学院发展与建设的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原则上按年度计划进行。年度计划项目的变更,须经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购置仪器设备、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院分别成立项目论证组、招标小组,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论证、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切实把好验收关。新增加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编制“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份。保管员、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应凭“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及时进行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或厂家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和维修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 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借出。确需出租、借出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后勤服务中心审核,报学院批准签订协议后实施。收回出租、借出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借出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

第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以提高其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 学院所属的经营性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毁、遗失等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尽快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填写“固定资产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送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损毁、遗失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遗失或损毁,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资产超过使用寿命无保留价值时、固定资产丢失经确认无法追回或固定资产损坏经确认无法恢复时须履行报废、报损程序。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做核销处理并填写资产报废监督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损失与赔偿

第二十三条 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必须查明原因和责任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应予赔偿:

(1)不遵守规章制度,私自挪用或擅自拆改造成损失者;

(2)资产采购中,出现价格和质量问题者。

(3)玩忽职守,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者;

(4)工作失职,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或丢失者;

(5)不听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者;

(6)指导错误或指导不及时造成损坏者。

第二十五条 经有关人员证明或鉴定,属下列情况可不赔偿:

(1)因资产本身质量和缺陷引起的损坏;

(2)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

(3)因使用本身的特殊性造成的难于避免的损坏;

(4)因工作性质经常接触玻璃制品(不包括成套仪器),在正常工作中造成损坏;

(5)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

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者视损失大小和本人态度,按以下办法赔偿:

(1)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处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经济处罚是按损失价值的5—50%罚款。

(2)资产采购中,价格超出其市场价格部分,由采购人员全额赔偿;质量不合格,损失达万元以上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十万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调离工作岗位处分,二十万元以上予以开除。

(3)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应保证其技术先进性,若选用淘汰产品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4)发生丢失按原价赔偿。

(5)发生资产损坏或丢失,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或推诿责任,态度不好,或情节特别严重,或丢失奇缺仪器、工具者,加倍赔偿。

(6)上述赔偿的适应范围,包括教职工、学生,外单位借用设备仪器造成损失者,按上述办法由借用单位赔偿。

第八章 账务管理人员和实物保管员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处共同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必须进行账实核对,编制“实物移交清册”,切实保证账实相符。移交人如不能清楚地办理上述手续,不得调离原岗位。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责任编辑:后勤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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