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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发布者:刘生明  时间:2015-09-22 08:30:52  浏览:

固定资产管理及采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2012)第68号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1.房屋和建筑物;2.专用设备;3.通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购入、自制、接受捐赠、融资租入的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1.单价在1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即专用设备;

2.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设施设备即一般设备;

3.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

4.土地;

5.家具、用具;

6.图书馆及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

7.自制设备,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额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8.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9.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的各种计算机软件;

10.学院认为需要加强管理的某些稀缺财产(具体品种由资产管理部门确定)。

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学院固定资产按照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分类,按会计账目进行核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分工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对学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主持、参与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3.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4.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5.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

7.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8.根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2.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3.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4.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5.提出陈旧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会同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同时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对全院的固定资产进行增减变化的金额核算。

第九条 使用单位设置保管明细账。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详细记录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数量变化情况。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核查。后勤服务中心与财务处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账账核对;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部门每半年与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账账核对;每次核对要求账账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造、受赠、调拨等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应根据学院发展与建设的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原则上按年度计划进行。年度计划项目的变更,须经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购置仪器设备、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院分别成立项目论证组、招标小组,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论证、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切实把好验收关。新增加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编制“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份。保管员、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应凭“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及时进行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或厂家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和维修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 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借出。确需出租、借出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后勤服务中心审核,报学院批准签订协议后实施。收回出租、借出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借出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

第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以提高其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 学院所属的经营性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毁、遗失等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尽快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填写“固定资产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送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损毁、遗失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遗失或损毁,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资产超过使用寿命无保留价值时、固定资产丢失经确认无法追回或固定资产损坏经确认无法恢复时须履行报废、报损程序。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做核销处理并填写资产报废监督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损失与赔偿

第二十三条 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必须查明原因和责任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应予赔偿:

(1)不遵守规章制度,私自挪用或擅自拆改造成损失者;

(2)资产采购中,出现价格和质量问题者。

(3)玩忽职守,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者;

(4)工作失职,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或丢失者;

(5)不听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者;

(6)指导错误或指导不及时造成损坏者。

第二十五条 经有关人员证明或鉴定,属下列情况可不赔偿:

(1)因资产本身质量和缺陷引起的损坏;

(2)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

(3)因使用本身的特殊性造成的难于避免的损坏;

(4)因工作性质经常接触玻璃制品(不包括成套仪器),在正常工作中造成损坏;

(5)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

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者视损失大小和本人态度,按以下办法赔偿:

(1)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处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经济处罚是按损失价值的5—50%罚款。

(2)资产采购中,价格超出其市场价格部分,由采购人员全额赔偿;质量不合格,损失达万元以上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十万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调离工作岗位处分,二十万元以上予以开除。

(3)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应保证其技术先进性,若选用淘汰产品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4)发生丢失按原价赔偿。

(5)发生资产损坏或丢失,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或推诿责任,态度不好,或情节特别严重,或丢失奇缺仪器、工具者,加倍赔偿。

(6)上述赔偿的适应范围,包括教职工、学生,外单位借用设备仪器造成损失者,按上述办法由借用单位赔偿。

第八章 账务管理人员和实物保管员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处共同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必须进行账实核对,编制“实物移交清册”,切实保证账实相符。移交人如不能清楚地办理上述手续,不得调离原岗位。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固定资产采购

第一条 权力行使依据《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学院各处室、系部凡使用学院资金,以法定方式和程序从市场购买物资的行为,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遵循原则:学院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采购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学院的采购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各部门积极配合,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参与监督,建立廉洁、高效和相互制约的采购机制。

第一章 采购范围、方式

第五条 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㈠ 学院基建工程;

㈡ 学院房屋、设施的建筑、改造和维修所需的材料物资;

㈢ 各类设备、办公用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和维修;

㈣ 同规格、大批量低值易耗品购置;

㈤ 其它一次性采购金额为1000元及以上的项目。

凡达政府采购要求的按上级相关要求办理。

第六条 符合政府招标采购的,需经过政府公开招标,特殊情况需经政府采购办按规定审批同意,实行院内招标采购。学院采购可采用院内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院内招标是由学院组织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项目合同价值5万元至10万元的货物报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再由院内招标方式组织采购;采购项目合同价值1万元至5万元的货物,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或市场询价采购。

第八条 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㈠ 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物资;

㈡ 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㈢ 预先声明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二章 采购、验收及结算

第九条 集中成批采购和制作项目,须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后勤服务中心、纪委、财务、使用部门等组成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条 物资采购款项的支付(报帐)按财务处规定的制度进行,但结算凭证中必须要附有资产管理人员填制的验收单。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人员对学院采购的物资要加强入库保管,按月编报物资收、发、存报告,交财务处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院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学院采购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2.学院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4.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处室系部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学院采购违反规定,可能给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采购应当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处室系部和个人有权对学院采购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采购工作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因采购行为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行政处分或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属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部分的10%——30%;属故意违纪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部分的50%——100%。

第十六条 无计划擅自采购的,采购无效。由采购处室系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自行处理,学院不予认可和报帐。

第十七条 验收人员不负责任,验收把关不严,以少充多,以次充好,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并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属于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院后勤服务中心。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在校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公司,社会化单位、个人商户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学院由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后勤服务中心、院生活部三级机构组织,对食堂、商店的饮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承担餐饮服务的公司、社会化单位、个人商户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对全院师生员工餐饮安全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 食堂商店责任人应自觉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促进和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凡在食堂就餐、在商店购物的任何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举报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 餐饮服务环境卫生、加工基本管理要求

第七条 餐厅卫生

要求地面随时保证干净,餐桌整洁光亮、窗户保持干净明亮、所用器具摆放整齐,做到每餐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第八条 操作间加工规定与卫生

1.食品原料的粗加工与精加工要明确分开,所用加工器具刀、墩、盆、筐、桶等其他工具容器都必须明确粗细加工所用,并有明显标识。

2.食品原料加工前,必须认真检查是否有腐烂、霉变迹象、若发现有将不得加工使用并妥善处理。

3.食品原料加工前,必须认真清洗干净,植物蔬菜应放入专用池内浸泡,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4.切配好的半成品,半熟食品,必须严格与原料分开摆放避免交叉污染。洗净切好的食品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面上。

5.用于食品原料加工完后所用工具、容器具都必须清洗干净,定位摆放。

6.粗加工后的原料残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长时间摆放,同时将加工台、地面冲刷干净。

第九条 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

1.从业人员应依照《食品安全法》之规定。上岗前必须获得个人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以后每年至少做一次健康检查。

2.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时间统一着装,穿戴整洁。不准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准在工作时间场所吸烟。

3.工作前和售餐前,应用肥皂将手冲洗干净,更换统一工作服装帽,售餐人员要求配戴口罩。

第三章 餐饮服务食品原材料采购验收、贮存管理要求

第十条 采购管理

1.大宗食品、米、油、调味食品,必须实行集中定点采购,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2.大宗食品采购,必须向供货商家索取食品经营的相关证件(营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政府职能部门检测的食品合格证明的复印件)没有取得以上证件的不得购买。

3.购买食品添加剂时必须记准该产品是否有国家标准注明可使用标签、标识及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和产品标号,使用范围。不明确的不得购买。

第十一条 验收管理

1.食品原料采购入库前应当指定专人对所购食品原料进行清点、认定、登记后方可入库。

2.验收人员必须按所采购回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严格的检查,标签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文字是否规范、食品名称与净含量是否在同一位置。不明确的不得验收。

第十二条 储存管理

1.食品的储存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地面平整干燥。

2.储存仓库必须具有防鼠、苍蝇、蟑螂的条件设施。

3.入库储存的食品应遵循先进先发原则,防止食品长时间积滞造成变质。

4.食品储存必须分类、分架明码标识存放,大米必须隔墙、隔地存放。

5.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非食品物及个人物。散装食品必须统一放入容器内摆放。

6.易腐食品,如鸡、鸭、鱼、肉,必须及时放入冷藏冰柜内储存。冷藏食品必须生、熟分离存放,并应有生、熟标识存放。切配后的半成品、半熟品短时间的存放必须加盖或用干净纱布遮盖。

第四章 食品采购台帐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的登记管理

1.验收人员必须按每批次采购的食品进行认真细致的登记,并注明数量、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查索证是否真实有效,证物是否相符。

2.必须使用统一规格的登记薄,清晰记录。

3.登记台帐必须有准确的登记日期和验收人员的签字,所购食品分类登记并妥善保存。

4.登记建立供货商信息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消毒、留样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餐具消毒管理

1.配备设置专用消毒设备及专用消毒间。

2.所有餐具、容器使用前或使用后都必须先清洗干净,然后置入消毒柜内消毒,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3.经过消毒后的所用餐具、容器必须存放柜内或加上遮盖,严禁随意摆放。

4.达不到严格消毒和设施场所条件的,严禁制作凉拌加工食品出售。

留样管理

1.每餐餐饮服务提供者都应提取素、荤、饮菜的留样,每个品种不得少于100克。

2.留样食品必须放入清洁消毒的容器内密封冷藏48小时。

第六章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法规培训

后勤服务中心每学年应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法》的讲解培训,促进和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第十六条 个人卫生培训

后勤服务中心及项目责任人应经常开展对所属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及个人卫生常识培训,以促进他们养成个人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穿戴整洁,工作时间不得吸烟,不随地吐痰。

第十七条 服务意识及技能培训

1、餐饮服务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应定期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理念的教育与培养以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开创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和谐共处的工作局面。

2、定时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技能比赛,以此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从而达到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七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由学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1.学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是学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组织,统筹、协调、检查的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学院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将对学院食堂、商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问题,确保学院食品安全。

2.学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中心,在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学院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组织、检查,问题通报,处罚及整改意见落实工作。

3.后勤服务中心行使日常监督管理职权。工作职责内容是:监督管理餐饮服务者在餐饮服务提供过程中各环节是否遵守管理制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并对检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或人进行登记,并按制度进行相应处罚。

水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水电管理,节约用水、用电,保障学院的正常水电供应,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学校水电设施,时刻注意节约用电、用水,杜绝浪费。

第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为学院的水电管理责任处室,全面负责学院水电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的水电管网及设备设施的管理或区域内使用学院水电的校内外用户等。

第二章 水电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学院水电目标责任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按用管合一原则,分区域、由相应处室、系部(或责任人)负责管理。

(二)对学院重点用电、用水设施或区域,严格控制用电、用水。

(三)实施责任考核,与奖惩挂钩。

第六条 学院水电管理责任按区域划分,具体由后勤服务中心通知到各责任部门。

第七条 各责任处室、系部应制订相应的制度和水电管理措施,将所管责任区域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认真督查,切实做好水电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责任处室、系部及责任人对所管水电责任区域的管理职责。

(一)按时开、关水电,保证水电的正常供应。

(二)每天对所管责任区域用电、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对水电浪费、违规违章用电、用水等行为进行制止,并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经常对公用水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通知后勤服务中心维修。

第三章 水电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教工宿舍楼水电的管理。

(一)教工宿舍楼的水电设施及水、电表,在进户时按学院规定配置一次性安装好。期后的维修材料费(含电表更换、校验费用)自负。

(二)集体宿舍楼的水电设施,住户不得擅自改动。若确需改动时,其改动方案必须报后勤服务中心批准,且改动后的水电设施所有权归学校。

(三)教工宿舍楼的电表按单元集中管理,并加锁。

(四)教工宿舍楼的电表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购置、安装。住户对电表的准确性有疑问时,应向后勤服务中心申请更换或校验,不得擅自打开表箱或拆卸电表,否则按窃电行为处罚。教工宿舍楼电表容量为5----40A。

(五)教职工宿舍楼用电用水收费:每季度末由后勤服务中心抄表,按电力部门规定收费标准计费,并公布,由财务处从教职工下月工资中扣取。

第十条 学生宿舍楼、教学楼、体育馆及综合楼水电的管理。

(一)同学们应自觉爱护宿舍、教室的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

(二)学生宿舍的水电设施在学生入住时一次安装好。

(三)学生宿舍、教学楼、体育馆及综合楼的值班人员应按学院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停水电,并经常对水电进行检查。

(四)学生宿舍、教室的水电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后勤服务中心维修人员维修。

学生宿舍的水电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相关责任人除负责全部维修费用外,并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4项规定接受处罚。

(五)学生宿舍、教室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等,一经发现,除没收外,相关责任人应接受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5项处罚,并通报全校。

(六)学生宿舍、教室等严禁私自乱接电线、插座及其它电器。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水电的管理。

(一)工作人员应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关。下班时,应注意检查所有电器是否关闭。

(二)水电管理责任单位或人员经常检查水电使用情况,对水电浪费现象应及时制止。放假前应关闭水电总阀。

(三)各处室、系部办公用冷、暖电器设备,室内气温高于28℃时,可以开启空调制冷,低于8℃时,可以开启空调制热或取暖设备。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水电的日常管理,建立相应的水电管理台帐。

由纪委、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组成督查小组,定期对水电的日常管理、水电费的收交等进行督查。

第四章 水电设施的安装与维修

第十三条 学院水电设施、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进行。任何处室、系部或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或改动学院的水电线路及设施。

第十四条 教职工住房因安装空调等,需新增或改动进户供电线路时,必须事先向后勤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装,其材料费自负。

第十五条 各处室、系部及班级需新增大型用水、用电设施设备时,必须事先向后勤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报批后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装。

第十六条 水电的日常维修管理。

(一)后勤服务中心在各主要楼栋、区域设立水电维修电话、方便报修。

(二)后勤服务中心水电维修人员每天加强巡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一般小维修时限为二小时;大型维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遇特殊情况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维修。

(三)后勤服务中心对应由学生自负的宿舍、教室水电维修用料,学期末根据水电维修登记簿汇总,编制各班水电维修用料汇总表,经各班复核签字后,送交财务处扣款。

第十七条 水电维修器材的领发与稽核。

(一)日常水电维修器材由水电维修人员根据需要向仓库领取。

(二)水电维修人员对维修中所用维修器材,须交接受维修的单位或个人签证;水电线路改造及新架设水电线路所用器材的签证由后勤服务中心或其指定人员进行。

(三)、仓库设立水电维修器材领发、稽核登记簿,由仓库保管员负责登记。

(四)、水电维修人员在领用下一批水电维修器材时,应将上一批领用的水电维修器材的使用情况(水电维修登记簿)交仓库保管员稽查、核销,并登记。

第十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水电维修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院的水电维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学院水电的正常供应。

(二)负责学院的水电设施设备的安装与维护工作。

(三)负责学院水电费的抄表、计费和催交工作。

(四)针对学院的水电供应和管理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整改意见。

第五章 对使用学院水电的校外用户的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学院水电的校外用户包括:

(一)经批准租用学校房屋并提供水电,主要为学校提供服务的人员。

(二)经批准使用学院水电的周边居民。

(三)经批准租用学院商业门面,从事经商活动的人员。

(四)经批准租住学院房屋的外来人员(含临时工)。

未经学院核准同意的,学院不提供其水、电。

第二十条 学院原则上不再增加使用学院水电的校外用户。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时,必须报院长核准,并签订水电供应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对现有使用学院水电的校外用户,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进行清理、登记,并签订水电供应协议书,建立相应的用户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校外用户使用学院水电的水电管理。

(一)使用学院水电的校外用户必须向后勤服务中心申报登记,经学院核准后,方予提供水、电。

(二)供水、供电线路(含水表、电表)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安装,费用自负。

(三)水表、电表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装,集中管理,费用由使用者自负。

(四)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改动水、电线路,确需改动时,必须报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

第二十三条 水、电费收费。

(一)对校外用户的生活用水、电及商业门面从事经商活动的,其水、电费按电力部门规定的相应收费标准收取。

(二)每月月末由后勤服务中心抄表、计费,各用户必须于次月8日前交清,否则将停止其水、电供应。

第六章 水电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水电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

(一)窃电的,除按同类型住户同期最高电费金额收取电费外,每次罚款500元。

(二)不关水电、造成水电浪费的,每次罚款100元。

(三)违规使用公用冷、暖电器设备的,每次罚款100元。

(四)人为损坏学院水电设施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每次罚款200元。

(五)使用学院禁止使用的电器,每次罚款100元。

(六)私自乱接电线、插座及其他电器的,每次罚款100元。

学生的水电违规违章行为,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按学院有关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水电维修人员未认真履行其职责、造成水电浪费的,每次扣考核分1分;维修不及时的,每次扣考核分0.5分。

教师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周转房管理,充分发挥现有周转房的作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住房包括教工单身宿舍、改造房(学院从教职工自有住房中返租)及未出售的成套住宅。

第三条 周转住房主要用于缓解新来学院教职工短期内的住房困难,如有富余,可作家住市内的教职工中午休息用房。

第四条 学院周转房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调配。周转房应优先保证青年未婚教职工的需要。

第五条 为确保周转房能够有效周转,周转房按照只租不售、有偿使用、房租优惠、限定租期、契约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租期和租金

第六条 未婚且家不在市区内的青年教职工承租周转房可享受租金优惠,其租金按学院标准的50%计算,优惠期限最长为五年。

第七条 每次签订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合同到期后仍需承租周转房者,必须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向周转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周转房主管部门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申请者必须服从主管部门的住房安排。

第八条 优惠租期累计不超过五年。期满后一般不予续租,特殊情况需继续租住者,必须向周转房主管部门的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按学院统一定价收取租金。

第九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周转房月租金标准暂定为:院本部集体宿舍1.0元/ ㎡,工院家属区成套住宅1.2元/㎡,财院家属区成套住宅1.5/㎡。

第十条 租金由财务处直接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一条 水、电按表计费,网络、电话及有线电视由学院联系相关部门安装到户,其费用由承租人自行交纳。

第十二条 租金主要用于周转房的正常管理、维修。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申请周转房的对象为:

1.本院暂无购房能力的无房教职工;

2.本院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引进的人才;

3.本院外聘教师等因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新来校且家不在市区内的单身教职工原则上一人一间,学院引进的人才按学院与其签定的协议办理。

第十五条 租住周转房坚持自愿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后勤服务中心核实批准,签订《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租用协议》并缴纳入住保证金(单间的缴纳100元,套间缴纳200元)后,方可入住。租赁协议一年一签。

第十六条 教职工家在院内购买公有住房者(或已享受了学院住房福利),又因种种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再安排周转住房,一律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租住周转房的职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1. 本人或配偶已购买或租赁等形式取得住房者;

2. 房屋无故空闲(以群众举报经核实为准)三个月以上者;

3. 调离、辞职、除名、开除、死亡者;

4. 学院需要对承租租住的房屋进行维修或装修;

5. 学院认定其它应退房的情况。

第十八条 凡承租周转房的教职工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如承租人员存在违章、违约用房,学院有权终止合同,收取违约金。自发现承租人违章、违约之日起,违约金第一月按合同租金的2倍收取,第二个月按合同租金的3倍收取,逐月递增。违约金由财务处直接从工资中扣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章、违约用房:

1.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退还周转房而不予退还的。

2. 租赁合同到期后,因承租人原因不续签合同而继续使用的。

3. 擅自占用住房的。

4. 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床位)转让、转借、转租的。

5. 未经管理部门许可进行改造装修的。

6. 在周转房内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如需要对租住的周转房进行装修,必须将装修方案报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审核批准,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装修时不得将周转房的设施移位或改装;不得损害房屋结构或破坏墙体;不得违章搭建、改建或侵占共有部分,违者由装修者负责恢复房屋结构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相关责任,同时学院无条件收回周转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承租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本人住房情况。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住房资格;已租住的,学院可终止合同并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广大教职工有向学院纪检、人事反映、检举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后勤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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